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 号
《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九届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顾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餐巾纸、卫生纸、纸尿裤、烟蒂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将具体生活垃圾对应归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循序渐进、分类实施,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布局相关基础设施,制定促进政策和保障措施,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导社会支持和响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协同共治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协调、引导物业服务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融合建设。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依法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统筹生活垃圾设施布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场所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置生活垃圾中转、分拣、拆解场所。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时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统筹管理、便捷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固定的垃圾收集点,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建设工程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虽配套建设但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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