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
(四)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五)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垃圾;
(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四)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粉尘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五)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信息等;
(七)制定应急预案,应对事故、设施故障等突发情况;
(八)按照规定的服务区域处理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产生生活垃圾,促进资源节约。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实行电子化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四条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推行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环保产品,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鼓励引导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销售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
餐饮、宾馆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鼓励经营者通过激励方式引导消费者选择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有偿回收、以旧换新、积分兑换、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闲置不用的物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循环利用;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民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废玻璃、低值废塑料等低价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信、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应当有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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