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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

( 2024年12月24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 2025年2月1日 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的治理(简称“超限运输治理”)。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超限运输治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柔性执法;健全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各方联动、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超限检测站(点)检测、货运及汽车维修市场监管,组织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开展执法监管。

公安机关负责参与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联合执法,加强货运车辆登记和检验的监督管理,处置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中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限运输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和超限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提升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运力合理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规范超限运输治理执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运输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合法装载、规范经营、安全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大超限运输治理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以及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运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通行监管中发现拼装、擅自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生产、销售、检测、报废回收等环节的,应当分别通报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超限运输治理需要,将下列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明确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一)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

(四)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的超限装载、运输行为纳入安全监管和信用监管范围,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实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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