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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3)

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检定;未经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货运车辆途经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故意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或者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逃避、干扰检测;

(三)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五)违法驶入禁行区域;

(六)开启非法安装的强光灯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车辆外观、号牌、轴数等车辆基础信息(含车辆正面、侧面、尾部等三张照片);

(二)设备编号、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行驶方向、车货总重量、最大允许总重量、超限吨数、超限比例以及通过技术监控检测区域五秒以上视频。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提醒超限货运车辆驾驶人立即到就近的超限检测站(点)接受处理,并将货运车辆超限信息告知该超限检测站(点)。

超限货运车辆驾驶人主动进站(点)卸载、分装消除违法状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站接受调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并通过互联网或者短信、邮寄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告知的,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告告知。采用公告送达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信息平台记录的违法超限运输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查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时,发现货运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且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接受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主动接受调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外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未接受处理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信息抄告该车辆登记地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法制和技术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法制审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技术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设置是否合理、标志是否明显;

(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重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

(三)抓拍的车辆外观、号牌、车辆正面和侧面图像是否完整清晰;

(四)抓拍的车辆号牌与检测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

(五)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六)被检测车辆是否属于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信息。

经审核,对抓拍图像不清晰或不完整无法确认车辆的,抓拍车辆号牌与检测车辆不匹配的,因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异常导致检测数据有误的,以及其他不能被认定为有效信息的情形,可以作为无效信息进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查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当事人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查处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辆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货运车辆故意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非法安装强光灯具等方式干扰检测或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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