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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3)

  第十九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本辖区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供餐方式、人员类别、所在岗位(环节)等相适应,且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要求的,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学校、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或者食品安全总监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要负责人,是指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餐饮服务活动中的主要决策人,包括实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食品安全总监,是指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在管理层中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员,是指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用餐人数较少且参照小餐饮管理的单位食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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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25-3-1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2-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24-11-1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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