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三)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二)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三)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四)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三)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缺乏相应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但应当优先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邀请。
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方案评标时,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通讯设备等与评标活动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不按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改正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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