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
(2024年12月2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加强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以及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是指通过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信访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行政程序中。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合法;
(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三)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四)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制度体系,推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开展行政争议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促进诉源治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凝聚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合力,切实提升化解行政争议整体效能。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等参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志愿服务。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做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责任制度、履行行政争议化解职责,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指导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处组织网络化建设,构建以行政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
(二)积极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
(三)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行政应诉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工作;
(五)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关于行政争议化解职责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事项办理,推动信访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促进行政争议依法化解。
第十一条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应诉等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行政调解组织建设,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协同做好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法学会和行业协会等应当根据各自优势参与、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市、县(区)行政争议调处平台作用,统筹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法律援助等资源,实行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市、县(区)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应当强化组织调度,建立健全受理登记、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理、预约调处等工作制度,明确案件调处范围、移送调处的行政争议材料、调处时限和程序、结案方式等运行规则,确保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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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