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连云港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4)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召开通报会、协调会、研判会等形式,共同会商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行政机关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围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面临的疑难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府院联合调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情况交流机制。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交流行政争议调处化解情况,及时总结化解成功案例,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行政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涉诉行政争议和非诉讼行政争议化解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围绕行政争议产生的根源、重点案件的跟踪督办以及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情况报送机制,定期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构、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跟进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协同推进涉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法院加强良性互动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与行政诉讼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提升与行政机关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整体合力。

第四十四条 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对于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涉案行政机关等可以告知并通过宣传、释明、协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支持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化解工作,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行政争议调处平台进行化解。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可以书面建议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参与化解:

(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需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案件具备协调化解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商讨化解方案;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参与有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和信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争议从信访向行政复议的引流机制。

信访部门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进行甄别,经行政复议机构确认可以导入行政复议的,由信访部门征得信访人同意后,将信访件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依法导入行政复议的信访件,予以接收并指导信访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导入条件的信访件不得导入行政复议,退回信访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涉案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行政应诉指引作用,引导涉案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四十八条 涉案行政机关对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判决败诉或者决定纠错的案件,应当开展复盘研判,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形成行政败诉或者纠错案件分析报告,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交流授课机制,联合开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同堂培训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行政争议化解队伍的能力。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所需设施装备和经费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行政复议、诉讼服务、智慧信访等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共享。

积极推进在线咨询、在线行政调解、在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争议化解服务。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特邀监督员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争议重大案件督办机制。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以及其他复杂、敏感案件,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应当通过制发督办函、现场督办等方式,督促和指导涉案行政机关依法主动纠错,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十四条 经行政机关授权参加行政争议化解的工作人员,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但未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