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东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儿童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儿童优先发展保障、儿童参与机制健全、儿童权益保障最大化原则,建设具有东莞特色的开放包容、多元参与、普惠全域儿童的友善之城。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分领域建设指南,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协调机制。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监督、统筹协调和评估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村(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社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市统筹规划、全域系统推进、全程多元参与的儿童友好城市工作格局,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镇(街道)先行探索建设儿童友好镇(街道)和儿童友好基地,打造具有东莞特色的民生幸福标杆。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场馆等开展儿童友好服务示范点建设。

  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国土空间规划,融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治安、产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专项规划,推动儿童友好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指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相关领域儿童友好设施建设导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政策和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建立儿童优先评估机制,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中增设代表儿童权益的委员,在涉及相关规划审批过程中保障儿童权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指南,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反馈机制,发布儿童友好指数,综合评价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单元建设指引,推进儿童友好镇(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公园、公共文体场馆、商圈(城市综合体)和相关企业等儿童友好单元建设。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一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儿童友好纳入公共政策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推动学校、村(社区)组建儿童参与组织。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决定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儿童以及监护人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儿童友好相关产业和企业在产业集聚带形成、产业核心生态圈建设和产业扩展区布局等方面提供支持。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科技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儿童友好产业与文旅产业、科创产业结合,加强与篮球等本市优势体育项目和产业的融合。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儿童产业区域品牌建设,依托食品、玩具、服装、家具等优势产业,打造东莞儿童产业区域品牌。

  第十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公益性、均等性、专业性、便利性的要求,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方面推进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