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管理办法(3)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利用场所布建儿童庇护区域,为儿童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庇护和救助。
鼓励儿童聚集的特定公共场所增设儿童危险报警系统,完善适宜儿童活动、游戏、休息的设施和相关标识等。
第二十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围绕儿童日常生活、学习、娱乐等场景,鼓励社会各方营造安全温暖、向上向善、开放包容的儿童友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及市教育、民政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定期开展涉儿童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排查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实行未成年网络身份认证,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儿童养成良好用网习惯,预防儿童沉迷网络。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食品药品、儿童日用品和玩具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建立危害儿童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实行儿童食品安全校(园)长责任制,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儿童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加强儿童科技创新服务供给,借助本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整合本市科创企业、行业团体和科研平台资源,发展儿童科创活动,打造大湾区科学教育品牌。
市教育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学校共同推进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建设,将本市先进制造的科技产业资源优势融入儿童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体系。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儿童保健医生、儿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儿童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儿童友好城市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专家库,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同机制中引入科研院所和社会实践领域儿童权益保障的专家力量,发挥专业人士在立法、政策制定和评估等环节的专业作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儿童友好城市数字化建设。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困境儿童、特殊儿童等儿童信息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建立一人一档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教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知晓率和参与度,使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监测评估制度,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状况进行监测,对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员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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