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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3)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规章时,由法制机构作审查报告。

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对会议出席者的意见和询问作出解答。

第三十二条  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后,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审议未通过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决定和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铜仁市人民政府公报》、《铜仁日报》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刊登。

《铜仁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印制一定数量的规章文本,供公众查询索取。

第三十五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与清理

第三十七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清理工作:

(一)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的;

(三)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

(四)规范的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清理的。

第三十九条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按照程序报法制机构审查。

第四十条  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意见的,修改、废止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研究认为规章可以继续执行、不需要清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具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拟订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后,以市人民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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