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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24年12月17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立法后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前款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通过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规章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立法后评估等立法过程,提高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章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立法计划),具体编制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年内可以提交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调研项目优先列为下一年度正式项目。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并反馈立项意见。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说明规章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内容。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立法项目建议,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征集期限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包括规章名称、制定依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起草工作情况或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有借鉴价值的立法资料;

(三)重要、疑难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申报正式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规章建议稿、说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越规章制定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有具体规定的;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的;

(四)制定规章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五)主要内容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六)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七)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八)其他不适宜制定规章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征集到的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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