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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需要增加规章项目,或者调研项目转为正式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补充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负责起草。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内容复杂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起草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起草。

规章内容涉及共同行政管理行为或者综合性较强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也可以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承担起草工作。

委托第三方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起草过程指导,保证起草质量。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由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成的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人员责任、进度安排、工作要求,落实工作经费,并将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进度,根据需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开展立法调研,明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起草单位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及时提供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规章草案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规章草案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群体的意见。

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分歧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一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并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审。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本部门负责法制、信访、纪检监察等工作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评估主体对规章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投票、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工作,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参阅资料对照表,其中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关方面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等内容;

(二)立法调研情况;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的有关记录或者报告;

(四)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外地有关立法资料等;

(五)开展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六)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记录;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发送督促函,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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