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3)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起草单位限期补正。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

(二)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四)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可行;

(六)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重大意见分歧;

(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

(八)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主要内容照抄照搬上位法且无实质性内容的;

(六)报送的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报送材料要求,未按照规定补正的;

(七)其他需要缓办或者退回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章送审稿,应当书面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反馈书面意见。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问题,会同起草单位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调处理争议的重要参考。

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本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集体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

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按程序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草案经审议未通过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南阳日报》等全文刊载。《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施行前,规章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规章的宣传、培训及实施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制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规章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提出解释意见,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立法后评估、清理及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实施单位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