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4)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施行满五年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较为集中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第四十条 规章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省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有关规定,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的修改调整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规章清理由规章起草单位、实施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形成清理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实施单位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经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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