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2024年12月16日州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月22日恩施州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监察、审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活动。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激励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监督,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司法所协助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层级监督和属地监督。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直接监督或者指定监督。
不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同一监督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工商联代表、新闻媒体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一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价、问题处理等工作,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督。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在政务服务中心、基层站所、有代表性的企业及行业协会等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健全常态化、长效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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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