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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

(五)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确定情况;

(四)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规范、完整;

(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八)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

(十)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权责清单,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四)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五)专项行政执法监督;

(六)备案审查;

(七)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八)其他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实施情况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行政执法文书和证据等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整,评判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包括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可以开展综合考核评议,也可以选取部分考核评议内容开展专项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监察建议、上级交办事项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被监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对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一)听取被监督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说明;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

(五)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六)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七)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

(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三)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经调查属实,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建议被监督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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