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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3)

(四)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五)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该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经复查异议成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终止本次监督。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无异议或者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分别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复查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机关逾期未自行纠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等。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可以编撰发布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对被监督机关制发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可以对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被监督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相关人员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六)利用行政执法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或者难以预见情形虽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但是已经按照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和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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