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
(2024年12月9日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充分挖掘晋中本土文化内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经费保障,把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负责城市绿化审批工作的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绿化相关审批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培育乡土树种,增加优质品种,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市、县(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使用节水耐旱植物,有序开展立体绿化,探索建立集雨型绿地,提高城市绿化品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将主要内容纳入本级详细规划。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均衡、方便可达、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原则,与文化、商业、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相融合,明确绿化目标、控制原则、范围、布局、功能、指标、绿地面积、树种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化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以种植乔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
城市绿化项目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采用乡土植物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绿地植物总数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河道、渠道、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加大城市公园绿地和绿道等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边角地、空闲地,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口袋公园、小微绿地等。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新建、改造城市道路时要综合考虑绿道和街头带状游园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1.交通枢纽、仓库、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2.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面积和城市内河湖、湿地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服务于城市绿化的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降低五个百分点。
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合理安排绿地面积,改造后绿地面积少于原有面积的应当征求本小区居民意见。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95米;
(二)电杆、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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