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3)

确需截干式、去冠式修剪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永久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应当按照同价值、就近原则规划不少于原有面积的绿化用地。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年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并在期限届满后第一个绿化季节按照原设计方案恢复绿地。

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人应当与市、县(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签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占用时间、赔偿责任、恢复责任、恢复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确需移植、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砍伐、移植行道树二十株以上或者其他树木五十株以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五千平方米以上的,负责城市绿化审批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听证、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城市绿地的种类、数量听取公众意见,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明显保护标识,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控。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草坪、花坛、绿篱,攀折树枝,采摘花果;

(二)在树木上拴绑铁丝绳索、刻画钉钉、扯挂标语,包裹树木;

(三)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烧废弃物;

(四)在景观水体内擅自放生鱼类等活体动物;

(五)攀登建筑和雕塑、攀爬树木;

(六)在河湖等景观水面钓鱼、网鱼、电鱼、游泳、滑冰等;

(七)在绿地内倾倒含有融雪剂的积雪等有害物质;

(八)在绿地、水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九)在绿地内擅自设立广告牌和标语牌;

(十)损坏绿化设施和水面救援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进行截干式、去冠式修剪,损坏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绿地中的管理建筑和构筑物、景观建筑和构筑物、景观小品、硬质铺装及座椅、灯具、指示牌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