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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全民应急演练规定

(2024年12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水平,提升全民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应急演练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全民应急演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面向人民群众,立足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目标,针对可能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依法开展的应急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模拟情景处置等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活动。

第四条 全民应急演练应当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组织、单位实施、全民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应急演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将全民应急演练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评机制等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全民应急演练工作落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六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应急演练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演练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编尽编、应修尽修的原则,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开展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

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编制本单位应急工作手册,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

第九条 本市确定每年第二季度为“全市应急演练季”。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每年确定一个应急演练主题,集中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条 实行应急第一响应人制度。推动建成覆盖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场所以及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第一响应人网络体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快速有效响应,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网络、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本单位编制的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本单位编制的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三年对本单位编制的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年对本单位编制的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三条 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和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演练。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和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特点,针对森林火灾、城市内涝、山洪泥石流、水旱灾害等多发易发突发事件,加大应急演练频次,提升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双盲”(不提前通知演练时间和演练内容)应急拉动演练,检验应急演练实战能力,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双盲”应急拉动演练。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应急社会动员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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