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全民应急演练规定(2)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应急教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应急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培训讲座、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网络直播、数字模拟应急演练等活动,拓展应急演练参与形式,提高公众参与度,普及应急演练和应急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应急教育公益事业,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动应急教育体验馆、应急文化公园等应急科普教育场所建设,推进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条 推进应急联防救援站建设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风险辨识、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综合性宣传教育和情景体验作用,打造多方参与的全民应急演练动员模式。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和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评估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优化应急预案和演练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应急演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对未依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