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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他的废弃地下管线应当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章 运行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平台,整合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监测。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地下管线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遵守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依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更新改造;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更新工作;

(六)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逐步与数字化城市、智慧城市等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融合。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窨井设施和综合管廊的测量工作。测量成果应当及时录入系统。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资料等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测量成果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地下管线查询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通报相关信用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及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单位,包括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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