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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老旧小区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当年交存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交存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分户利息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4日公布的《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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