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其他未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人或有争议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履行管护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要求,制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律,定期对管护的树木组织修剪,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园林绿地上的树木。确需移植或砍伐树木的,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进行砍伐或移植: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审批同意的。
因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砍伐树木的,应当在砍伐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需要砍伐、移植超过规定胸径和数量的树木,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业主共有的,还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区域内树木生长影响安全、通风、采光等业主正常生活的,经依法征求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修剪等合理方式处置,禁止过度修剪和损毁树木、破坏景观。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对因城市建设需要和其他原因,确需整体移植(更换)行道树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或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零星空地和闲置土地应当进行简易绿化。权属关系明确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简易绿化;权属关系不明确的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简易绿化。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公益广告或进行公益性宣传阵地建设的,应征求权属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体量、外形、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的监测报告和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监测、报告、防治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材料等,鼓励推广使用生物农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对城市园林绿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垃圾填埋量,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和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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