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3)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等损害树木的行为;
(二)采用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等伤害树木的行为;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等影响花草树木生长的行为;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等影响树木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损害树木、城市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序的监督检查体系及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道路、广场、公园、街头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定期开展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树木花草和绿地等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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