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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3)

起草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起草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工作直接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本部门印章后,按要求反馈。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相关依据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第二十九条  起草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对行政处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罚款限额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前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由州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延期。延期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调研类项目的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抄送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调研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基础数据、其他地方经验参考、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以及立法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规章起草阶段,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前介入,通过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方式,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开展规章起草工作。

第四章  审  查

第三十三条  起草单位报送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各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同意。

规章草案送审稿文本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起草单位报送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注释稿;

(三)法律依据及有关立法资料;

(四)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听证报告;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书面意见原件、采纳情况及协调会议记录,分歧意见处理情况;

(六)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七)其他有关材料。

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上位法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理由、重大意见分歧以及处理情况等。

规章草案送审稿注释稿应当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拟定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参照的政策文件,并列明其标题、文号、最新版修改日期、效力等级和具体内容。在设定具有本州管理特色的规范时,说明该条文拟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开展好调研、论证、修改和公众参与等工作。

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是否存在性别歧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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