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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11月20日五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效率,保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第四条 政府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四)坚持从定西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立法项目和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审查和督促指导等工作。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责任单位)承担政府立法项目的主体责任,做好计划项目申报、立项、项目起草、立法调研、意见征求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责任单位做好政府立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充分衔接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报市委。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确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政府立法计划应当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保持相对稳定,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涉及政府规章项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涉及地方性法规项目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九月公开征集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未按时报送立法建议项目的不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名称,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四)起草责任单位预计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时间;

(五)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以及工作保障等立项准备情况。申报政府立法正式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立法草案初稿、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三)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无实质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六)其他不需要通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解决的。

第十二条 对列入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负责起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主要制度设计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建议项目,起草责任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起草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第三方,并签订委托起草协议,明确委托目标任务、职责分工、质量要求、完成期限、保密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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