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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组织编写了《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参照本指南,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价制度,根据评价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类监管,提高劳务派遣监管工作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2月7日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适用本指南。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评价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一般分为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等级,通常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不超过20%。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及时如实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评为B级。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B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至少有3名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有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备,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内容合规、权利义务明晰;
  (三)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四)建立了畅通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
  (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
  (二)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较多的;
  (三)经营持续时间较长,在行业内受到广泛好评的。
  评价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可以直接评为A+级。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C级:
  (一)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
  (二)失联或不及时办理许可信息变更的;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
  (四)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的;
  (五)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较轻的;
  (七)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的;
  (八)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十)劳动争议次数或争议涉及人数较多的。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四)财务状况差,发生欠薪情况的;
  (五)向专职消防员、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
  (八)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九)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十)连续2年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十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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