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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和环评工作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通知(2)

(十二)加强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公路建设项目要重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依法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路段,跨越Ⅱ类及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要按照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设置桥(路)面径流水收集系统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等进行处理。

(十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运输、贮存过程扬尘污染,加强取弃土场、拌合站和料场等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符合排放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机械。鼓励气候变化风险较高的区域探索开展公路项目适应气候变化评价,提高公路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十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特点与环境特征,制定合理可行的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根据需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和公路交通噪声影响。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前,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要确保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项目实施前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要强化噪声防治措施,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满足标准要求或不恶化。

五、加强公路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五)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六)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的,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法人要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十七)加强运营期环保设施管理。强化公路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确保生态环保效果。对受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保护物种,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跟踪监测。

(十八)统筹新增环境敏感区与现状公路关系。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在划定、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环境敏感区时,要统筹考虑现状公路通行和改造升级、运营维护要求,原则上不带入矛盾冲突。确实无法避开的,应按照“谁后建、谁承担”的原则,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同步加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对既有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公路,支持开展运营维护工作,保障公路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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