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国市监反执二规 〔 2025 〕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25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是指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经营者未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四)经营者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的;

(五)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集中实施时间、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及其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处罚措施和罚款数额。

第四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行政处罚对象;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行政处罚对象。

第五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经营者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定最终罚款数额的步骤为:

(一)基于本基准第六条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二)综合考虑本基准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因素调整初步罚款数额;

(三)根据本基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确定最终罚款数额。

第六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初步罚款数额为二百五十万元。符合本基准第七条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符合本基准第八条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同时符合本基准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第七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从轻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一)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八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依法从重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一)教唆、胁迫、诱骗其他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实施集中行为的;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

经营者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从重确定罚款数额。

第九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下调罚款数额:

(一)集中后实体尚未运营,或者运营后尚未投产,或者取得股权、资产或业务后,尚未实际行使控制权的;

(二)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的;

(四)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的;

(五)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未达到8亿元人民币,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可以下调罚款数额的。

前款规定的下调情形可以累计,每项下调10%,累计后的最低罚款数额不低于初步罚款数额的40%。

符合上述情形但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已作为从轻情形考虑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下调罚款数额。

【示例1】经营者A、B新设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前主动报告。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B及其关联实体均为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调查,且合营企业仍处于项目建设阶段,尚未投产。根据上述情况,A、B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100万元;同时,A、B具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罚款下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下调20%,最终罚款数额为80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