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2)

【示例2】经营者A、B、C新设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在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后主动注销合营企业。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B营业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C未达到申报标准但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上述情况,A、B、C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100万元;同时,C具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下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下调10%。最终,A、B的罚款数额为100万元,C为90万元。

【示例3】经营者A以增资方式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交易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A立即停止对集中后实体注资和行使控制权等下一步动作。根据上述情况,A同时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从轻情形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下调情形,该行为作为从轻情形考虑,不再据此进行下调,最终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上调罚款数额:

(一)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供误导性或者不实材料、信息的;

(二)采取拖延、懈怠、逃避等消极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可以上调罚款数额的。

前款规定的上调情形可以累计,每项上调10%。

符合上述情形但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已作为从重情形考虑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上调罚款数额。

【示例4】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过程中,A提供不实证据材料,且采取拖延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但未构成本基准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情形。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上述情况,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250万元;同时,A具有本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罚款上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上调20%,最终罚款数额为300万元。

【示例5】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过程中,A采取拖延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发现违法行为后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A及其关联实体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调查。根据上述情况,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250万元;A具有本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罚款下调情形,在初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下调20%;同时,A具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上调情形,在初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上调10%,最终罚款数额为225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计算罚款数额时,市场监管总局参照本基准中规定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罚款裁量的步骤,综合考虑集中实施时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五百万元。按照本基准第五条计算后超过五百万元的,罚款数额确定为五百万元。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按照本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计算后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数额确定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经营者,经营者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其他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示例6】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A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A,A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此后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市场监管总局最终认定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上述情况,A具有本基准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市场监管总局责令A限期处分股份并决定对A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