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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订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201)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表述,将原《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为《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现将修订后的《中介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13)印发给你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修订之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4日



GF—2025—2613





中介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五年三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本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文本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合同应当由监护人签订。





中介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中介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有关事宜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乙方为甲方拟开展的 事项提供以下第 项中介服务:

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服务期限内,甲方 □是 □否 可以委托其他中介人提供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中介服务。

(三)甲方 □是 □否 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给第三人。



第二条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报酬的计价标准为 ,金额为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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