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3)

(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或者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双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