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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

  各地校外培训相关管理部门应为全国平台提供必要服务保障条件,由专人负责平台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相关各方应自入驻或接入全国平台之日起及时开通客服、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全国平台依据培训机构运行情况,动态调整风险预警模型,开展实时风险预警提醒。对于经提醒督促仍未整改并解除风险预警的,适时发布公开提示。

  第十八条 全国平台会同资金监管机构落实国家资金监管要求,对纳入全国平台监管的培训资金实行实时监控,对通过全国平台购课的家长学生,支持其未消课程费用原路退还。

  第十九条 全国平台各有关主体及关联方,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对收集的学生及家长、机构人员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将数据用作监管以外的其他用途。全国平台各级管理机构第一负责人是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护数据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数据。对违反数据安全相关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相关技术或资源提供方应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防护制度,对于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和培训机构商业机密的数据,应实行重点、专门防护,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 拓展应用

  第二十条 教育部依托全国平台和行业组织建立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将校外培训机构应用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列入重要评价指标。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项目名单,应与全国平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资质比对,选择合规机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全国平台应用较好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优先参与。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新场景,持续引入新技术,拓展数字人民币、人工智能安防监控等功能应用,不断丰富教育监测应用场景。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公益支持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所需资源、技术和服务,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服务效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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