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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4)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泰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86)财税协字第037号 1986/12/31 废止第一条 ———— ————
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89号 1989/8/23 废止第二条中的“煤炭企业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1989/11/10 废止第二条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0号 2004/8/5 废止第二条中的“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
5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 2005/11/9 修改第六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初定期将上年度馆员名单在总局服务器FTP://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区、市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下发馆员名单作为事后核对材料。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号 2006/1/24 废止第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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