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5)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71号 2006/8/15 废止第二条 ———— ————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 2009/4/16 废止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2009/4/21 废止第三条 ———— ————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2010/4/19 修改条款 一是文中所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国税发〔2008〕28号”相关表述;
二是第五条“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一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将国税发〔2008〕28号修改为“57号公告”。
二是将第五条修改为: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57号公告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0号 2011/12/2 修改第五条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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