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2025年第1号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2月8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潘岳      
                             2025年2月12日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民委决定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遵循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推动形成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等类型;根据资助规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项目等类别。”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理论研究司和教育司组成,理论研究司负责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管理,教育司负责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的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设立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的,应当按程序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四、第五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五、删除原第六条,原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内容不变。
六、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公室定期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国家民委机关在职人员不得申报。”
七、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研究条件;
“(三)一般应为有科研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企业、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5周岁及以下)申报;
“(五)项目成员组成合理、规模适度,一般不超过10人(含主持人)。项目成员须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
“(六)依托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澳台侨同胞或外国国籍科研人员申请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2.确保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内容不变。
九、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项目申请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提交结项材料的”;增加一项为第四项,内容为:“(四)使用已出版或已立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的。”
十、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核。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至十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实行活页匿名评审。根据申报实际选出一定数量的申报材料进入复审。
“(三)复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复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采取分组投票方式进行。
“(四)终审。管理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终审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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