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3)
二十七、原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所需资产的购置。具体经费使用办法、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删除原第二十七条,将原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不变。
二十九、原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两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统筹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三十、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需退回全部已拨经费。”
三十一、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带项目名称及编号公开发表。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
三十二、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内容不变。
三十三、删除原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