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8194;根据2025年2月8日《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遵循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推动形成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等类型;根据资助规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等类别。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理论研究司和教育司组成,理论研究司负责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管理,教育司负责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的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名称。

&#8194;&#8194;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设立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的,应当按程序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定期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国家民委机关在职人员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研究条件;

(三)一般应为有科研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企业、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5周岁及以下)申报;

(五)项目成员组成合理、规模适度,一般不超过10人(含主持人)。项目成员须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

(六)依托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澳台侨同胞或外国国籍科研人员申请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2.确保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申请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提交结项材料的;

(四)使用已出版或已立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的。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核。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至十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实行活页匿名评审。根据申报实际选出一定数量的申报材料进入复审。

(三)复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复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采取分组投票方式进行。

(四)终审。管理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终审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公示。管理办公室将终审专家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立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及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内容和设计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

(二)项目内容有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创新发展;

(三)项目内容有利于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

(四)项目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有利于服务民族工作实际;

(五)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政策建议的可行性;

(七)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八)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九)45周岁及以下青年学者获得立项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