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3)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项目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成果”相关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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