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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长制规定(2)
社会参与林长制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区(市)县林长制办公室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发现的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通过成都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林长、林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条(结果运用)  
林长制工作考核按照中央、省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表扬激励)  
对在林长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激励。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林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区域协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其他市(州)、县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推动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协调联动。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各级林长、林长制办公室和林长制协作(联络)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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