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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机制的意见(2)

三、规范项目审查审批

(六)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要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对重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重点对基础资料、项目规划依据、工程建设必要性、任务和规模、征地移民、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水利部开展技术审查时,需同步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的初步审核意见。

水利部主管司局从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工程任务、停建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退回上报单位。形式审查通过后,安排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召开审查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报送审查意见,并抄送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

流域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水利部委托水规总院开展技术审查,对基本满足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基本具备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原则上9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查意见报送水利部;对不具备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应在审查会后15个工作日内(涉密项目30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印发审查会议纪要,明确修改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对于项目存在环境影响、用地用林等重大制约因素或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修改、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水利部主管司局退回报告。

水规总院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经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研究、部务会审议同意,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把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重点。流域管理机构立足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等,利用数字孪生流域平台加强审查把关,审查重点包括:项目符合流域(河段)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在流域规划布局中的实施时序情况,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影响,项目取用水规模合理性,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及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和最小下泄流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情况,数字孪生流域符合性以及强化流域治理管理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水规总院在技术审查中,应加强工程必要性、建设任务、工程地质、水资源供需分析及配置、与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符合性、工程规模、总体布局与建设方案、选址选线、地质勘察、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特殊不良地质问题处理方案、安全监测、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征地移民、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数字孪生、投资等内容的审查,确保工作深度满足规范要求,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八)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对于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向水利部提出初步设计报告行政许可申请时,需同步报送初步审核意见。水利部主管司局开展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予受理;通过形式审查的,安排技术审查,流域管理机构参与水规总院组织的技术审查会议,主动指导报告修改完善工作,并在水规总院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前,向水利部报送是否同意初步设计报告的意见。技术审查完成后,经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审议同意,办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规定在水利部官方网站公布。

(九)严格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水规总院应强化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审查责任,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规程规范要求、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开展或深化论证的内容是否落实,建设任务和标准、工程选线、主要特征指标、征地移民补偿标准、工程管理用房面积和人员数量、交通设施等是否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题批复的措施及费用是否落实,勘察设计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列等。

(十)健全技术审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对于国家审查审批的重大水利工程,流域管理机构、水规总院要落实审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审查管理机制,强化底线思维和责任意识,细化审查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等要求,实施审查意见专家签字确认制度,落实审查责任终身制,确保审查全过程可追溯。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公平、公正地独立开展审查工作,加强现场查勘和成果复核,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强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审查,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查任务,遇重大问题应与水利部主管司局及时沟通。部长专题办公会、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水规总院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说明、技术报告提供水利部主管司局。

(十一)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流域管理机构、水规总院可共同组织实地考察、现场调研、召开审查会,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审查内容,可结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取水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开展,避免重复审查、多头审查。可视情采取专题成果审查、阶段成果审查与整体成果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十二)加强地方审批项目的审查管理。对按规定由地方审批的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技术审查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水利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范围、标准、内容、投资,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征地移民、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风险隐患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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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水利部(2024-11-22)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水利部(2024-4-12)
·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水利部(2024-4-1)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水利部(2024-1-24)
·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水利部(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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