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规范涉税产品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产品检测,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对生产、经销、存储、使用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单位,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抽样检测。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涉税产品检测的结果,作为税务机关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涉税产品,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

第四条 涉税产品检测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建立与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经商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联合开展涉税产品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部门通报。

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涉税产品检测。

第六条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成品油生产企业信息采集机制,组织企业定期报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仓储设施、生产销售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涉税产品初检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涉税产品复检所需费用,视复检结论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或受检单位承担。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涉税产品检测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

第二章 启 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涉税产品检测:

(一)纳税人对成品油涉税产品是否征税或适用税率存在争议的;

(二)举报线索反映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涉税产品检测情形的。

第十二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检测组开展涉税产品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组应当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由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协助,必要时也可同时聘请石油化工等专业人员协助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组应当制定涉税产品检测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测对象、时间、方式、程序、重点、标准等,主动研判风险,视情况提出防控预案。

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检测机构(包括初检和复检机构)签订涉税产品检测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无法由一家检测机构独立完成涉税产品检测,税务机关可以聘请多家检测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过程和结论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擅自转委托第三方检测;

(二)利用承担涉税产品检测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三)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对外透露与涉税产品检测相关信息;

(四)向受检单位违规收取费用;

(五)其他可能影响检测的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涉税产品检测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检测样品及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碍检测工作。

第三章 取 样

第十八条 取样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税务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测样品进行获取和封装,形成合格检测样品的过程。

取样包括检测样品获取、封装、核验确认等环节。

第十九条 检测样品的获取和封装应当由检测组负责实施,不得由受检单位代为实施。

对生产装置能够产出不同产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取样样品种类。

检测样品获取和封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 检测组至少应当包含2名具有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取样前,主动向受检单位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告知受检单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当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合检测组进行取样,并如实回答检测组询问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2025-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11-27)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3-6-30)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2022-12-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