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金规〔2025〕7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 安 部
2025年3月25日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
第三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与通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金融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复杂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拟实施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正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依法为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支持。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结合金融监管、案件查办和审判实际,细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在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该银行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条 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经法制审核后,提交书面移送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移送的,负责查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抄送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处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上签字。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移送机关依法在规定时限内补正,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机关补充调查并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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