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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3)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及时、主动发现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线索并开展调查,或者在打击金融犯罪、追赃挽损中取得良好效果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作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者联合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移送案件工作质量和打击治理金融犯罪的能力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各级派出机构。

对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案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三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银监通〔2007〕2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保监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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