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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中的“发行股票”修改为“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七、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八、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九、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一、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十二、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七十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的“监事”。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三、删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监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删去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第二款中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删去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第二款中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其中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表意见。”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其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职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九条中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修改为“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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