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3)

十四、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监事会”、“监事”。

第十六条中的“非公开发行”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十五、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一项中的“监事”。

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改为“两个以上”。

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监事”,其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第一款中的“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修改为“本次收购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后”,“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同时公告”。第二款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删去第六十六条第十二项中的“监事”,其中的“默契”修改为“合意”。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以上”修改为“超过”,第四项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十六、将《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监事会”、“监事”。

十七、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九条、第四十七条中的“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八、删去《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监事”,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十九、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十、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增加“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十一、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21 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