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6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名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 公司于【批准/核准/注册日期】经【批准/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准/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准/核准/注册日期】经【批准/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准/核准/注册,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没有发行(或者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
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1、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限售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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