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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5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7日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做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 65 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1)

二、对 2 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 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 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附件第二章、第六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章、第三章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删去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中的“监事”。

二、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的“监事”。

三、删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监事”。

第二十八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四、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第六条、第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六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五、删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第六条中的“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第七条、第十五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六、将《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段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在其中增加“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七、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八、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九、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第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第十五条第八项中的“优先股总股本”修改为“各类别股总股本”。

第二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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